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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大法官 第1218节 (第4/7页)
三,也就是关于丁忧制度,这个是争论最为激烈的,支持和反对的,几乎是一半一半。但由于司法官员居多,他们从司法层面提出质疑时,对方也解决不了。 因为cao作系数太难,假设我是荆州人,在大名府当官,按理来说,一年之内,是能够将消息送到,但问题是,谁能保证路上不出现意外,这个意外又怎么规定。 扩大至两年,至三年,坟头都长草了,你再回家守孝? 再说了,如果扩大至三年,官员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来调整什么时候回去丁忧,这是在维护孝道,还是在破坏孝道。 孝道不是人人都该遵守,为什么又要区分文武? 这文武还不好区分,比如说王韶,他是算文臣,还是武将,警司是算文臣,还是武将。 关键,在甘州的官员,到底要不要丁忧? 因为丁忧是没有算在基本法内的,不可能让人家吐蕃人回家丁忧,那朝廷派去那边的官员,怎么去算。 这是理不清的。 立法会也给不出一个具体解决方案,那司法官员怎么去判断,在公检法制度下,是不能各判各的。 最终,大家还是达成一个共识,大家都认同孝道,丁忧,只是由于cao作不来,只能将丁忧制度从律法中移除。 但是后面是有补充的,不以惩罚来论丁忧,而以鼓励,看官员自己的意愿,如果官员要申请回家丁忧,若无必要理由,朝廷必须给予批准,并且发足额的俸禄。 不过规定丁忧日期为百日,而不是二十七个月,也就是俗称的三年。 其实在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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