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律师本色 第210节 (第2/8页)
事罪的构成要件。 案发时,村委会派的保安和临时雇员闯入上诉人承包的土地,并先动手伤人毁坏果园内的财物,并非上诉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争强好胜,进而无事生非。 上诉人的主观上不存在寻衅滋事罪的故意,客观上不存在寻衅滋事的事实,不应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三,上诉人的行为危害不大,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上诉人窦涛持有菜刀主要是为了驱赶闯入果园的保安和张大宝等人,在此过程中,因其不小心才伤到张大宝。 在张大宝被砍伤后,上诉人没有继续殴打张大宝,也没有围追堵截撤走的众人,其行为危害不大,并已经得到了张大宝的谅解,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窦涛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法院依法改判其无罪。完毕。”方轶道。 “上诉人窦涛,你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 “有异议,我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罪名不认可,是村委会派保安和张大宝等人闯入我的果园在先,此后他们又对我媳妇拳打脚踢,砍伐我的果树,我才拿菜刀吓唬他们的,我是属于自卫。至于砍伤张大宝的事,那纯属意外……”窦涛辩解道。 “下面由检察员就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对上诉人进行发问。”审判长道。 王检察员的发问与一审时县检察院的检察员发问的内容相差不大。随后方轶也对上诉人进行了发问,发问的内容与一审时差不多,不再赘述。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检察员和辩护人、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审判长问道。 “没有。”三方均道。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