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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59节 (第2/8页)
期间,均是租用的同一套房产,双方一年一签合同。因为时间太长了,被告只能找到三份租赁合同,但是支付的租金是连续的,每年被告都会向房主的银行账户支付租金。证明被告租赁房产所付租金金额及时间,与第三人给被告支付的款项金额及时间吻合,第三人支付给被告的款项大部分用于支付租金。 第三份证据,被告与第三人分手前的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与第三人同居期间的所有花费均由第三人承担。 第四份证据,第三人向被告借款的qq及微信聊天记录及转款记录。所借款项用于车辆加油及请朋友吃饭等,共有三万六千多元。证明第三人与被告之间存在账目往来,第三人转给被告的款项不是赠与,其中包括同居花费和欠款的归还。 以上聊天记录均有公证机关的公证书。举证完毕。”方轶道。 “原告质证。”女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被告与第三人的qq和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关联系、合法性原告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即便款项的出入时间相符合也不能说明第三人支付的款项就是专门用于支付日常开销的。如果真是用于支付日常开销,第三人完全可以代被告支付,没必要绕弯子。 第二份证据,被告的租房合同和支付租金的银行转账记录,原告认为该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被告支付租金是用的自己的钱还是用的第三人的钱不确定。 第三份证据,被告与第三人分手前的聊天记录,原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两人口头上这么说,但是并不代表实际中就是这么做的。 第四份证据,第三人向被告借款的qq及微信聊天记录及转款记录,原告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这是第三人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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