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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婚配合法化的世界-美妈给我生三胎】(3续) (第5/20页)
、嫖娼的,应给予治安处罚」。实践中,相对较为明确地解释只有最高人民法院 和公安部分别下发的答复和批复意见。如最高院在《关于如何适用〈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答复》([1999]行他字第27号)中指出「卖yin 嫖娼,一般是指异性之间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 性欲的行为。至于具体性行为采用什么方式,不影响对卖yin嫖娼行为的认定。」 (公复字[ 2001]4号)指出「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 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yin、手yin、鸡jianian等行为都属于卖yin嫖娼行为。」 《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 题的批复》(公复字[2003]5号)指出:卖yin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 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 就卖yin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 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 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yin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 ,应当从轻处罚。 可以看出,「卖yin嫖娼」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包括:(1)发生在不特定的异 性或同性之间(不局限于男女之间,也包括男男和女女);(2)以金钱或财物 为媒介进行交易;(也就是一方要获取报酬);(3)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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