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111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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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111节 (第3/8页)

理,即按照盗窃罪处理。”男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公诉人的意见。”男法官道。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涉案车辆系被告人刘巧玲和其丈夫共同购买,二人对该车辆拥有所有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扣押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解除扣押,予以退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亦规定,扣押的财物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应当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被告人。

    从上述规定可见,被司法机关依法扣押的车辆,并没有改变所有权归属,仍属于原所有人所有,公安机关只是依照法律规定具有合法占有权。

    本案中的涉案车辆系被告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物,但在司法机关合法占有、控制期间,能够成为盗窃的对象。

    尽管涉案车辆能够成为被告人刘巧玲盗窃的对象,但并不意味着被告人的行为就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是否构成盗窃罪,还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而定。

    本案中,刘巧玲采取非法手段取回自己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车辆,是否构成盗窃罪,要结合其主观目的而定,不能仅看表象。

    首先,公安机关对涉案车辆依法扣押后,银行催收车贷,准备起诉被告人,被告人刘巧玲得知后才有了非法取回车辆的想法,因此,被告人转移涉案车辆的直接目的是偿还银行的贷款,而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该车辆。

    其次,本案不属于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所有人以事后获取赔偿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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