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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54节 (第4/8页)
听了被告员工的建议才找的朱明商量租车牌事宜的。 在签署协议之前,被告根本没有接触过朱明,更不可能给朱明打电话询问购车资格。从始至终都是原告在购车,被告知道原告不具备购车资格,是在借用朱明的名义购车。”方轶道。 “被告,你们刚才说是打电话与朱明沟通的买车资格问题,是什么时候打的电话?”田法官问道。 “是在签《车辆销售确认单》的时候。”程经理道。 “有证据吗?比如通话记录之类的。”田法官问道。 “我回去找找。”程经理脸色有些紧张,心道:小丫头片子,你问那么多干嘛。 “不是你打的电话吗?才几个月的时间应该能找到吧。你要是找不到就去营业厅打印一份通话清单提交给我们。 如果无法提交,被告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田法官冷冷道。 程经理答应一声,心中暗暗叫苦:都没打过电话,我去哪找通话记录啊,草率了! “被告,你们是否知道原告不具备购车资格?”田法官接着问道。 “知道。”程经理被法官问的有些底气不足。 …… “原告进行最后陈述。”田法官手中的笔唰唰不断的写着,看了一眼方轶道。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在签订《车辆销售确认单》时朱明并未在场,朱明也没有为原告出具过购车授权委托书,且双方约定如发生退款,应将款项直接退还给原告,买车时朱明不在场,购车款也不是朱明出的,退款也与朱明无关,由此可知,实际购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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