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57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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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57节 (第2/9页)

及公司的日常开支,曹月山没有将保证金占为己有或挥霍,主观上想将项目运作成功并通过项目盈利。

    融资行为虽然是判断曹月山履约意愿的重要参考,但本案中关于曹月山融资行为的证据有限且无法辨别真伪,也无从认定。

    从整个案件上看,曹月山一直在努力地做新民居项目,尽管在与联达公司签约时其存在一些隐瞒行为,但房地产开发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资金投入大,经营风险高,红海公司虽然自身实力不足,但如果融资得当,不能排除其最终盈利的可能性。

    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当综合考虑项目背景、曹月山为项目开发所作努力、保证金的去向和用途等多方面因素,来判断曹月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不能简单地认为曹月山涉嫌欺骗行为,直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结论。

    三、本案联达公司的损失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截至案发时,红海公司在高家庄村委会账户上还有三百万元保证金,而且在临建项目上也形成了相关的财产权益。

    本案不同于常见的合同诈骗犯罪,曹月山从城建集团下属子公司和联达公司等处收取的保证金均用于新民居项目的临建设施、公司正常开支或者归还此前收取的保证金,不存在挥霍的情况。

    案发时红海公司无法偿还联达公司的保证金,但鑫海公司此前在新民居项目上已完成的临建设施上仍有一定的财产权益,再加上其支付给高家庄村委会的三百万元保证金,公司的整体资产负债问题不是很突出。如处理得当,联达公司的三百万元损失可以得到弥补。

    辩护人认为,虽然曹月山在签署协议过程中有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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