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律师本色 第53节 (第2/7页)
也就是个大玩具,算不上机动车。只能短途代步,跑不远,也跑不快,不是机动车。”钱连元大声道。 方轶停止了提问,看向胖法官:“我问完了。” “下面请公诉人出示证据。”胖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鉴定报告,证明被告人驾驶的车辆为机动车,事发时被告人处于醉酒驾驶状态; 第二份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证明被告人当天早上喝了不少白酒,驾驶车辆前存在饮酒的情况; 第三份证据,交警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事发时,被告人存在酒后驾车上路的情况。 完毕!”宋检察员道。 第118章 尽人事听天命 “被告对证据有什么异议?”胖法官问道。 “没有异议。”钱连元道。 “被告辩护人对证据有什么意见?”胖法官看向方轶。 “没有意见。”方轶道。 “被告辩护人有需要提交的证据吗?”法官问道。 “没有证据。”方轶道。 这个案子的关键点与孙连鹏案一样,不在证据上,而在四轮电动车(老年代步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辆上。如果不属于机动车辆,自然就构不成危险驾驶罪。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请公诉人和辩护人围绕争议事实和如何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辩论。 请公诉人发表辩论意见。”法官道。 “我们认为,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