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53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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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53节 (第2/7页)

也就是个大玩具,算不上机动车。只能短途代步,跑不远,也跑不快,不是机动车。”钱连元大声道。

    方轶停止了提问,看向胖法官:“我问完了。”

    “下面请公诉人出示证据。”胖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鉴定报告,证明被告人驾驶的车辆为机动车,事发时被告人处于醉酒驾驶状态;

    第二份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证明被告人当天早上喝了不少白酒,驾驶车辆前存在饮酒的情况;

    第三份证据,交警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事发时,被告人存在酒后驾车上路的情况。

    完毕!”宋检察员道。

    第118章 尽人事听天命

    “被告对证据有什么异议?”胖法官问道。

    “没有异议。”钱连元道。

    “被告辩护人对证据有什么意见?”胖法官看向方轶。

    “没有意见。”方轶道。

    “被告辩护人有需要提交的证据吗?”法官问道。

    “没有证据。”方轶道。

    这个案子的关键点与孙连鹏案一样,不在证据上,而在四轮电动车(老年代步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辆上。如果不属于机动车辆,自然就构不成危险驾驶罪。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请公诉人和辩护人围绕争议事实和如何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辩论。

    请公诉人发表辩论意见。”法官道。

    “我们认为,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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