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78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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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78节 (第3/8页)

规定其行为构成犯罪,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实际中,都没有必要也没有意义。

    如果“死亡一人”的“人”不包括本人,那么同理,“重伤三人”的“人”也不应包括本人。因此,上述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中的“人”也不应当包括本人。

    三、对重伤之人的行为定罪量刑有违常理

    辩护人认为,之所以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处罚,是因为他们的行为达到了一个非常严重的程度,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案被告人欧阳杰酒后驾车致本人重伤,其并未对他人造成实际损失,反而自己成了受害人,如将被告人的行为定罪处罚,我们认为有违常理。

    故意伤害自己的行为不应构成犯罪,举重以明轻,过失致本人重伤的行为亦不应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欧阳杰醉驾导致本人重伤,不应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评价,以上辩护意见请法院采纳。

    辩护意见发表完毕。”方轶道。

    在方毅发表完毕辩护意见后,胖法官看着手中的案卷材料,皱起了眉头,片刻后抬头看向高检察员:“公诉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双方的辩论意见,我们认为本案以交通肇事罪起诉证据不足,你们是否考虑下变更起诉。”

    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法官认为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与庭审查明的罪名不一致,法官是有权建议检察机关变更起诉的,但是否变更起诉是检察机关的权利。

    与身旁的同事耳语了几句后,高检察员道:“我们申请变更起诉。”

    虽然检察院变更起诉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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