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181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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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181节 (第6/9页)

的执业人员’,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是检察部门保密规定所约束的本系统的国家秘密的知悉人员。

    而且法院系统的保密规定也没有将案件证据材料确定为国家秘密,本案上诉人自然没有将案件证据材料作为国家秘密加以保守的义务。

    由此可见,一审法院将上诉人李明博认定为负有特定义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错误的。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观要件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观要件是明知为国家秘密而故意加以泄露。由于检察院和法院系统的保密规定本身都是秘密文件,上诉人李明博对这些文件及其内容根本不可能知道。

    根据国家保密法及检察机关的相关保密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对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诉讼文书标明密级和保密期,对不宜直接标明的诉讼文件,应告知相关人员,并做登记记录。

    而本案的上诉人李明博在法院复制的李文贪污案的案卷材料既没有标明密级和保密期,也没有法院和检察院的人员告知李明博应履行保密义务,并作相关登记。

    因此,本案上诉人李明博主观上根本不可能知悉在法院复制的案卷材料为国家秘密,李明博不具备犯罪的故意。

    综上所述,本案上诉人李明博让李文(贪污案被告人)的亲属查阅其在法院复制的案卷材料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请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李明博无罪。完毕!”方轶道。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停下手中的笔,抬头看向公诉人席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上诉人李明博将其从法院复制的刑事案卷材料私下给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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