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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174节 (第2/8页)
综上,我认为,被告人曾宇撞倒被害人后,有救助能力和条件,却不履行法定的救助义务,故意隐瞒身份,意图逃避法律追究,由此导致被害人被后车碾轧致死,应当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方轶道。 “方律师,那被告人有没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赵律师突然问道。他也是临时起意,想起来的,便顺嘴一问。 “我个人认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的,可以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根据上述规定,肇事者将被害人隐藏或者抛弃,又或者转移到更危险地带,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发生再次碾轧事故,致被害人死亡的,肇事者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不存在移动被害人身体的行为,不符合上述《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而且根据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事故认定,第二次碰撞肇事者承担次要责任,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被告人的逃逸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方轶解释道。 “嗯,虽然被告人曾宇没有明说,但是从整个案发经过来看,他就是在刻意追求第二次事故的发生。想要嫁祸给他人,逃脱法律的制裁。 其实我们能想到的,检察员和法官应该也极有可能想到。鉴于被告人曾宇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已预缴部分赔偿款,我建议做罪轻辩护。”赵律师说完,看向高律师。 “嗯,我同意赵律师的意见,这个案子做罪轻辩护是最稳妥的。”方轶道。 “好吧,少数服从多数。不过我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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