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第231节 大事件---端平入洛1 (第2/4页)
、袁韶等人,这些人都是史弥远的党羽。 慎择宰相:理宗纠正了宁宗朝以来权臣独相的局面,谨慎简选宰相,使这一时期的政治相对稳定。 史弥远做右丞相,乃一人独相,他之后,有郑清之为右宰相,但有乔行简、陈贵谊等为参政,不让大臣擅权,从而政治清明。 亲擢台谏:史弥远专政,台谏成为权相的控制朝政的工具。史弥远死后,理宗宣布“收倒持旁落之权,聿更大化,择特立独行之士,亲擢紧官”,把擢任台谏权攥在手中。他所立的台谏官员大多立朝正直,议论恺切。 澄清吏治:宋光宗、宋宁宗之后,吏治大坏,及至理宗亲政,更是贪浊成风,贿赂公行。理宗亲自撰制《审刑铭》、《训廉铭》等,把道德宣传与法律约束结合起来,规定官员犯赃与谋杀、故杀、放火列为同罪,贪赃移作他用者籍没其家,推行吏部考功条法,惩办了一批赃吏。 再有就是解决冗官问题,宋朝的“三冗”乃冗官、冗兵和冗费问题由来已久,其中官吏冗滥是吏治腐败的又一现象,往往六七人盯住一个候补官缺,即消耗国家财政,又影响行政效率,更造成跑官行贿。理宗对此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取消堂除陋规,堂除是权臣专政下的政治陋规,也为内降恩泽滥授美差留下了后门。理宗将堂除之阙还给吏部后,有效抑制了内降恩泽。 减少官吏权摄,所谓权摄就是不够任职资格者代理为官,官员队伍因而膨胀。理宗规定,内地如缺州县官,必须由现任官出阙。出任两任通判者其中一任必须到两广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